1.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售房款 - 住房建筑面积 ×4000 元 / 平方米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2. 已购公房产权人补交出让金后变为可售商品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住房建筑面积 ×4000 元 / 平方米 -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3.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房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后变为可售商品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购买价款 -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4.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的其他商品房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购买价款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1994 年 1 月 28 日 ,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必须缴纳个税。但其后,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处于地方自控下的自愿申报缴纳状况,形同虚设。
2004 年 1 月,二手房个税率先在杭州、南京、青岛等地强征,几个月后暂停征收。
2005 年北京东城区、朝阳区等地再次强征,遭到抵制,不到一个月取消。
2005 年 10 月初,国税总局抛出 “ 一站式 ” 强征的 156 号文件,效果不大。
2006 年 6 月,北京亦庄传出强征传言,但北京其他区县尚未执行。
2006 年 6 ,传言日盛,称北京 7 月将全面强征,二手房价或将上涨 8% 。
2006 年 6 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向上海证券报辟谣,称强征未有时间表。
2006 年 7 月 26 日 ,国税局 108 号文公开,称 8 月 1 日 起全国强征个税 。


虚高房价将挤出水分;仅靠税收难抑房价上涨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苏明副所长认为,新政策将打消部分人过度购房的趋势,让虚高的房价逐渐挤出水分。不过,这一作用短期内难以迅速实现 …

王女士的房子 03 年买的; 60 万 80 平米; 当年利率为 6.12% ,从 03 年 4 月到今年 7 月所付利息为 76122.10 元。 03 年买的时候公证费 200 元,评估费 600 元,装修费 9 万元。现决定将房子以 80 万的总价卖掉。她应交纳的个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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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房子 04 年买的; 100 万首付 30 万元,贷款 70 万元,以 20 年等额本息的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产。从 04 年 6 月到今年 7 月所付利息大约为 77500 元。公证费和评估费近 1000 元。购买时是全装修房,没有可以抵扣的装修费用。现在他决定将房屋以 120 万元的总价卖掉,需要交纳的各类税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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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 :
1.5% 的契税、 2% 的公共维修基金、 贷款、过户、律师、办证、等相关费用约 0.5% 。
二手商品房 :
1.5% 的契税、 5.5% 的营业税、 中介公司的代理费 2.5% 、 贷款、过户、律师、办证、等相关费用约 0.5% 、 个税:差额部分的 20% 或成交价的 1% 。

专家告诫百姓应对措施:

对个人出售自住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普通住宅)。 据了解, 5 年内出售的次新房中有近 30% 的房产距 5 年期满仅剩不到一年的时间,因此在不急于出售的前提下,房主可以考虑先行出租,待期满后再进行出售,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及营业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