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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售房款 - 住房建筑面积 ×4000 元 / 平方米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2. 已购公房产权人补交出让金后变为可售商品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住房建筑面积 ×4000 元 / 平方米 -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3.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房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后变为可售商品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购买价款 -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4.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的其他商品房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 - 购买价款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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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1 月 28 日 ,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必须缴纳个税。但其后,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处于地方自控下的自愿申报缴纳状况,形同虚设。
2004 年 1 月,二手房个税率先在杭州、南京、青岛等地强征,几个月后暂停征收。
2005 年北京东城区、朝阳区等地再次强征,遭到抵制,不到一个月取消。
2005 年 10 月初,国税总局抛出 “ 一站式 ” 强征的 156 号文件,效果不大。
2006 年 6 月,北京亦庄传出强征传言,但北京其他区县尚未执行。
2006 年 6 ,传言日盛,称北京 7 月将全面强征,二手房价或将上涨 8% 。
2006 年 6 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向上海证券报辟谣,称强征未有时间表。
2006 年 7 月 26 日 ,国税局 108 号文公开,称 8 月 1 日 起全国强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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